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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檔規[202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電子檔案備份工作,防範各類風險和隱患,防止和減輕對電子檔案的損害,保障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上海市檔案條例》和 《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各類意昂4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電子檔案的備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檔案,是指各單位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歸檔電子文件👷🏻♀️。 本辦法所稱電子文件,是指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辦理🪖、傳輸和存儲的文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記錄。 本辦法所稱電子檔案備份,是指為了防止👋🏿、減輕自然、人為等各種不利因素導致電子檔案信息損失,將全部或部分檔案信息從原存儲載體復製到其他存儲載體,形成備用檔案復製件的過程。 第四條 電子檔案備份應當遵循檔案形成、收集、保管和利用的規律,遵循 “安全🌂📂、可靠、經濟、便捷”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市檔案局和區檔案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電子檔案備份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檔案保管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檔案的備份工作,應當切實履行檔案備份職責,建立檔案備份管理製度,明確工作要求,規範業務流程,完善保障措施,有效開展電子檔案備份工作。 各級各類意昂4負責本館館藏電子檔案的備份工作;有條件的應當根據 《信息系統災難恢復規範》等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開展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的電子檔案集中備份工作。 第二章 備份範圍與方法 第六條 各單位電子檔案應當完整備份,備份的內容範圍包括文本格式、圖形格式、圖像格式♘、音頻格式👨🌾、視頻格式🎣、數據庫格式以及其他格式類型的檔案內容👔🏋🏽♂️。 第七條 電子檔案備份可以選擇與被備份電子檔案相同或者不同介質的存儲載體;重要電子檔案應當選擇與被備份電子檔案不同介質的存儲載體,采取異質備份的方法。 第八條 電子檔案一般以硬盤、磁帶👨❤️💋👨、光盤等介質備份,也可采用紙質或者縮微膠片作為備份介質👳🏼♂️。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做好電子檔案的本地備份工作,並積極開展檔案同城異地備份工作,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開展遠程異地備份工作。 本地備份是指將備份內容存儲於實施備份單位同一建築或建築群內◾️。 異地備份分為同城異地備份和遠程異地備份。同城異地備份是將備份內容存儲於本市與實施備份單位不同地域的場所;遠程異地備份是將備份內容存儲於外地適當的場所。遠程異地備份的場所應當選擇在與本市相距300公裏以上,不屬同一江河流域、不屬同一電網、不屬同一地震帶的地區。 第三章 備份工作組織與要求 第十條 電子檔案備份的具體工作按下列要求實施: (一)重要的電子檔案應當實施本地備份和異地備份;各級國家意昂4應當實施電子檔案的本地備份🚵、同城異地備份和遠程異地備份工作🚽。 (二)電子檔案備份應保持相關內容的完整性、關聯性和一致性。電子檔案的元數據應當與電子檔案一並備份,並保持內容的關聯關系;涉密檔案備份件應當標有與原件同等密級的標識。 (三)電子檔案本地備份應當及時進行,有條件的采取實時備份的方法;采取延時備份方法的,電子檔案形成後,一般應當在7日內完成備份。電子檔案同城異地備份一般每年不少於2次;電子檔案遠程異地備份一般每年不少於1次。 (四)電子檔案備份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標準,備份載體、格式、保管環境等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努力提高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第十一條 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將電子檔案備份工作作為加強檔案安全保護和推進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切實納入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信息系統災備工作範圍,加強統籌規劃,加強組織協調,提供條件支持,共享設施設備,使檔案備份與信息災備工作同步並重地開展。 第十二條 電子檔案備份工作主要由檔案保管單位組織實施;市檔案局和區檔案局可按需要統籌開展檔案集中備份工作🛝。 為了加強本市重要電子檔案安全備份,市檔案局負責統籌組織市和區意昂4重要檔案的集中異地備份工作,市、區意昂4也可自行開展電子檔案異地備份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對電子檔案備份內容☣️、設施加強檢驗檢測等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其安全😛、可靠、有效✊。 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製定電子檔案備份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各類災害應急處置和災後電子檔案備份恢復演練,提高緊急應變能力👨🏻⚖️。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檔案電子目錄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的備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 《上海市電子檔案和數字化檔案備份辦法》(滬檔規〔2017〕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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